馬總統與江院長近來不斷表示現在直接停建核四會「違憲」,而且不只由行政院主動提建違憲,立法院決議停建同樣違憲。左也違憲、右也違憲,似乎只有通過公投或者繼續興建,才不會違憲。
可是憲法真的這麼說嗎?
馬英九總統引用大法官釋字520號解釋,認為行政院必須執行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貿然停止執行將導致違憲。然而,520號解釋其實是說,關於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行政院必須尊重立法參與決策權,因此停止執行法定預算前應獲得立法院多數的支持。簡言之,只要行政院的停建決定經由立法院同意,便沒有違憲的問題。
520號解釋是在解決2000年陳水扁政府透過行政院單方決定停止執行核四預算的憲政運作問題。扁政府選擇用行政權單方停止執行的方式來停建核四,顯然是因為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無法掌握過半席次所導致。但在今日國民黨同時掌握行政院以及國會多數的情形下,行政院若宣佈停建核四勢必得到立法院的支持,殊難想像會有違憲問題。
日前民進黨團嘗試在立法院提案停建核四,再度被國民黨團認定為違憲,理由是憲法第57條第2款「立法院決議移請行政院覆議」已遭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凍結,故有違憲之虞。問題是,憲法增修條文雖然消除了立法院針對重要政策做出反對決議的覆議效果,並不代表立法院不能做出與行政院不同的決議,更不代表做出反對決議就會違憲。事實上,在目前行政與立法權都由同一政黨掌握的政治生態下,如果真的要停建核四,無論由行政權或立法權來發動,都不會有違憲的問題。
必須強調的是,520號解釋本身在法學上是個頗具爭議的解釋,而其內容主要在闡釋行政與立法對立之下的憲政關係,「核四」只是該解釋文的背景事實,大法官並未針對核四的興建與否認定其合憲性。政府將「違憲」兩字擴大解讀,塑造出一種「停建核四就會違憲」的印象,對於促進核四議題的理性思辯,可說是做了最壞的示範。
拋開複雜的法律分析,我們或許可以簡單地回答一個問題:如果核四真的只能靠「公投」才能停建,那麼民主化之後兩黨各種重大公共政策的推動與變更,既然都沒有經過公投,是否都是違憲呢?
延伸閱讀: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755
釋字520號解釋文節錄: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
(歐博翔為牛津大學法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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