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投通過門檻要定為幾成方為合理?此問題因牽涉到各國國情、歷史背景及民主化歷程的不同,因此難有所謂的標準答案。以筆者在德國之所見,德國對於公民投票的態度比較保守,除了基本法明文規定的少數例外情形外,並無聯邦層級的,也就是全國性的公民投票,這可能是有歷史因素存在的關係;不過在邦的層級上還是有公民投票制度。其通過門檻各邦規定不同,除了少數幾邦,如 Bayern, Hessen, Sachsen 沒有設定門檻外,其餘通過門檻(在不涉及邦憲法修正之情形)多落於20%到33%之間(僅 Saarland 一邦為 50%)。這樣的門檻並不特別高,但也不甚低,對於邦的層級來說應當是十分合理。
與德國不同,台灣的公投法兼有全國性的及地方性的公投,其通過門檻皆為 50%。然可以想像,對於重要性程度較之全國性公投沒有那麼高的地方性公投而言,民眾的參與興致可能較低(就已辦理過的三次地方性公投言,投票率是落於 5% 至 42% 之間),因此將通過門檻適度調低應屬恰當的作法。相對的,全國性的公投因情況相對複雜,所以應先澄清什麼問題適合/不適合以公投決定?舉例而言,該不該修法或立法讓同性伴侶也可以結婚即不適合以公投決定,因為同志在社會上是結構性少數,用公投來決定前述問題本質上就對其不利:況依台灣目前的公投法制,光是漠不關心就會令公投無法跨越門檻,更遑論目前社會上還有許多人對同志極不友善。再者,如是否該讓核廢料繼續存放在蘭嶼(或其他離島)也不適合以公投決定,因為民眾有可能會以「反正自己不住蘭嶼」這類理由而令公投過關。
此外,公投也不該淪為政客操弄民粹的工具。就此,台灣前六次全國性公投的題目可說皆非良好範示。因究竟什麼樣的議題可以,乃至於值得用公投決定,很難一般性地以法律加以規範,所以如何謹慎使用公投,實取決於政治人物的良心,同時也與國民的民主素養是否足以督促政治人物正當地使用公投高度相關。
回到關於合理公投門檻的問題,筆者謹提出兩點淺見以供思考:
1. 50%應是公投合理門檻的最高限度。
2. 公投的通過門檻應適度調降。
關於第一點的理由是,設有通過門檻固然有確保足夠民意基礎的意義,但門檻本身卻不應阻礙了公投此一機制的運作,要求須有半數有投票權人的參與已是臨界。第二點的理由則是因適度調降門檻,有助於令民眾重視自己手中的選票,當門檻較低時,每張選票都會變得更加重要。又如此一來或可使政客不至濫用公投,因為既然門檻低,公投更容易發生拘束力,政客在考量是否要舉辦公投時,即可能變得更為審慎,惟同時也應留意不要讓政客假借所謂的「社會共識」進行操弄才是。
延伸閱讀:http://de.wikipedia.org/wiki/Volksentscheid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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