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公投門檻操弄沈默(賴天恆)


民主只是手段,自由才是目的。實現政治自由,在於讓每一個人都有相同的機會,參與決定任何牽涉到自己的公共政策。現行的公民投票制度,表面上看似一人一票來決定公共政策,實際上卻是操弄保持沈默的不投票者,讓相對少數可以輕易地否決相對多數的鳥籠公投。

依據現行公投法規範,只要投票人數不到全體選民人數的一半,公投議題即被「否決」。假設公民投票之投票率跟上次總統大選相當,有74.38%的選民參與投票。這意味著只要有24.39%的人反對,透過拒領公投票的策略,就能將投票人數壓低於一半的門檻,進而否決公投議題。這背後的邏輯是這樣的:所有「不投票」的人實質上都投下了反對票;保持沈默就等於支持特定立場。

應用在核四公投上,若公投題目設為「是否反對續建」,只要投票人數不到一半,就是「贊成續建」。若是「是否贊成續建」投票人數不到一半,就是「反對續建」。這等於是說,公投題目會直接將「保持沈默」當作是支持興建或不興建的特定立場。

這是不對的。美國女性主義者藍騰(Rae Langton)認為沈默在不同的情境當中,具有不同的意涵。沈默是否表示同意「對隱私權與客戶個資,否;對工會成員,是;器官捐贈,是;就婚姻來說,觀禮者,是;新娘,否。」藍騰更要提醒潛在的約會強暴犯「在女性說『可以』之前,不能理解為默許」。重點就是「沈默不見得是『同意』」,個別情境需要個別的判斷。

現行公投法規卻完全漠視人們保持沈默的個別情境。的確過去有人技術性拒領公投票,而這種沈默可被理解為反對。但在此之外,人保持沈默的理由很多:個人不確定要站在哪一邊、覺得自己沒有能力對專業議題下判斷、投票太麻煩、想不表態讓別人做決定就好等等。然而,就算是「讓別人做決定就好」,也絕不等同於「贊成其中一方的特定立場」。現行公投法規,卻是漠視各種人會沈默的可能原因,粗暴地將人貼上特定政治立場。

核四興建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更凸顯了公投法規的缺陷:操弄沈默,少數否決多數。公投法的完善性,攸關台灣未來民主發展,直接關乎選民是不是真的能夠對公共議題當家作主。這個不完善的公投法,必須修正。

(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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